網路素材,取之有道 ─ 創用CC授權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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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eative commonsphoto:Kristina Alexanderson/flick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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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各位讀者在閱讀本站所發表的文章時,是否會注意到文章附圖標明「採用創用CC授權」的字樣呢?近日一些網路名人的Facebook貼圖,被檢舉侵犯著作權而造成不少風波,也讓人再次思考網路著作權的議題。隨著網路及社群媒體的發展,盜用他人著作的案例層出不窮,於是傳統著作權的「保留所有權利」( All Rights Reserved)保護範圍也延伸到網路。但在網路上也發展出另一種新的著作權分享方式,讓著作人可以將作品授權給他人使用,於是Creative Commons就誕生了。

creative commonsphoto:opensource.com/flickr

Creative Common 中文稱為「創用CC授權條款」,通常簡稱為「創用CC」,是美國法律學者 Lawrence Lessig等人提出,歷經多次條款的修訂,目前最新版本為「創用CC 4.0」。傳統著作權分為「保留所有權利」 ( All Rights Reserved )也就是Copy Right以及「不保留任何權利」( Public Domain )即Copy Left。而創用CC的理念便是希望能夠在兩者間取得平衡,也就是「保留部分權利」( Some Right Reserved ),使創作者分享其創作的同時也可以保留一些權利。因此創用CC將四大授權要素分別組合後,提供六種授權條款:

1. 姓名標示: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
2.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: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,但不可用於商業行為
3.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相同方式分享: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,但不可用於商業行為,且當使用者修改原創作時得依此條款或相似條款散佈
4. 姓名標示-禁止改作: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,但不可對被授權物進行修改
5.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禁止改作: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,但不可對被授權物進行修改,且不得用於商業行為
6. 姓名標示-相同方式分享:需依要求顯示原創作者姓名,且當使用者修改原創作時得依此條款或相似條款散佈

創作者或著作人可以自行挑選出最適合的條款作為授權之用,因此讓創作者能在公開授權且受到保障的情況下,更樂於分享作品;而取用者也可以合法的使用。由於創用CC提供了網路授權的便利性,並因應各國的著作權法分別修訂,許多共享或共筆的網站服務都採用此種授權方式,例如:維基百科、Flickr、Youtube等等。

tw-ccphoto:台灣創用CC計畫

而在台灣方面,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在2004年完成Creative Commons條款在地化,以適用於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,並在2005年確定譯名為「創用CC授權條款」。至此,台灣的創作者可以自由地將作品公開授權給全世界,國人也可以自由使用創用CC授權的多媒體素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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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Keith Yang 關注網路上有趣的新玩意、話題及科技資訊。 平時的興趣則是與自身專業無關的(?)歷史、地理、棒球、大眾運輸、國際時事等等。